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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480节

,讨论下。”方轶开口

        第1050章  关键点

        孟广达听后,皱了皱眉,习惯的抬手捋了下发,清了清嗓子说:“我记得《刑法》修正案(八)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修正,将原来的实质要件‘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’细化为‘犯罪情节较轻’‘有悔罪表现’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’以及‘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’。

        由此可见,吉律师刚才以‘犯罪情节较轻’为标准,判断是否适用缓刑,是可行的……”

        云乔见达哥张嘴,就知他又要发表偏学术方向的发言了,静静等着他的下文,知他不会以一句同意吉律师的意见来结束自己的发言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但是……”孟广达接着说

        云乔听到此出了微笑,随后看了周颖和宇文东一眼,两人一笑,显然他们也知达哥的习惯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但是‘犯罪情节较轻’中的‘犯罪情节’如何定义是个问题,我认为‘犯罪情节’侧重于反映犯罪的整社会危害,是对犯罪主、犯罪主观方面、犯罪客和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。

        而《刑法》分则罪状中的犯罪情节,一般表述为情节一般、情节严重、情节特别严重三个层次。它们是决定刑罚档次的犯罪因素,刑法理论上又叫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。

        从《刑法》文本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,《刑法》分则罪状中的各类情节,主要现为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评价,一般不涉及犯罪主、犯罪客等其他犯罪构成要素,尤其是在数额犯中。

        由此可见,缓刑适用要件中的‘犯罪情节’与罪状中的‘犯罪情节’不是一回事,义不一样,在逻辑上不有同一和当然的对应

        所以,我认为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。

        换句话说,不能认为凡有《刑法》分则规定的‘情节严重’的情形,均不属于《刑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‘犯罪情节较轻’。

        否则的话,很容易得出,凡有严重情节,依法应当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,一律不能适用缓刑的不当结论。”孟广达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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